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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0]1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0]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1号

已被修订

1990年1月8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第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市原有两个盐场以改作养殖对虾等农副业用地,又在土地使用税非开征地区,暂不涉及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今后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地区内新办的盐场,按次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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