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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外[1989]221号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09-29 沪税外[1989]22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车船税的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0]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9]221号

1989年11月18日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更改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于当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五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

  自行车征收日期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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