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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二[1987]19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二[1987]1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失效

1987年1月28日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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