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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外[1995]13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因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问题的批复

09-29 沪税外[1995]13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因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5]139号

失效

1995年12月27日

      你局沪税外分[95]315号《关于上海亿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清算期间缴纳的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加税负退税问题的请示》悉。上海亿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1993年11月,1994年1月开业,原经批准合营期为20年,后因中外双方合作不愉快,于同年9月13日终止经营,在清算期间因销售库存存货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现企业提出能否对这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也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政策。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发[95]61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明确如下:

      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现将此批复转知你局,请遵照执行,今后发生类似的业务,亦请按此批复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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