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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5]58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有关资金帐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5]5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有关资金帐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58号

失效

1995年12月1日

为配合本市企业主管局和企业集团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对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控股(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资金帐印花税征收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控股(集团)公司资金帐的贴花

对撤销原主管局建制而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经市国资委授权,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管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并将这部分与所属企业相对应的资本金记入公司(即母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内,对这部分原已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已贴花的资金部分,可在计算控股(集团)公司应计税资金的总额中准予抵扣,并按其抵扣后的其余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例某控股(集团)公司帐面实收资本总额为20亿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其中与所属企业相对应的实收资本为19.8亿元,对这部分已贴花的资金按准予抵扣的规定在实收资本总额内作抵扣,这样该公司应按抵扣后的其余部分即2000万元和资本公积2000万元的两项合计金额4000万元,依0.5‰的税率再贴花2万元。

又如,某控股(集团)公司帐面实收资本总额均全部与所属企业的实收资本相对应,对这部分原已贴花的资金则不再贴花,只就资本公积总额(如有与其所属企业相对应的已贴花的部分亦可抵扣),依0.5‰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资金帐的贴花

对经上海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14号文第二条第一点的规定,将受权一块资本金记入母公司的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的“国家资本”明细科目,核算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管理的集团所有的国家资本,母公司应将原已分别在各子公司核算的国家资本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各子公司应将原国家资本转为法人资本,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对这块因改制需要、属资产管理形式改变的国家资本,凡已由所属子公司按规定贴花的则继续有效,在计征企业集团资金帐的印花税时,可将这块授权的国家资本在实收资本总额中作扣除,并按扣除后的其余部分,依0.5‰的税率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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