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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5]38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

09-29 沪地税地[1995]3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年8月26日),本法第一条已被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11月9日发布),本法中,上海市补充意见被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9月29日发布),本法中第一条、补充规定部分被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本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38号

全文失效

1995年12月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需要本市明确的有关问题,特作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七款所称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在转让时均按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规定第十四款所称预征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预售房地产的,对一次能全部收到预售合同所载价款的,可以按照预算成本加计扣除20%和10%三项费用以及销售税金等,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商品房竣工正式出售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清算,多退少补;对分次收取预售合同所载价款或定金的,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事先办理项目登记,在取得收入时,须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待商品房竣工正式出售决算后,再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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