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73号
失效
1995年12月7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凡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可在1995年内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二、该名单中有部分项目在印刷时有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予以更正:
序号 更正项目的正确内容
141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
142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
156 LFUO35板式滤尘器
181 LMH552B、C型平网印花机
186 非结晶型山梨醇葡萄糖
189 聚氯乙烯糊树脂62GP
220 超低水泥沟料(SJC-IK,SK,BDIK,IR,3S)
229 录像机(SV-HD82,SV-SD50,SV-PD92)
234 95931Z001高级折叠涂布白纸板
上海星火制浆造纸厂
三、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