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流[1995]7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7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5]7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73号

失效

1995年12月7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凡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可在1995年内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二、该名单中有部分项目在印刷时有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予以更正:

序号       更正项目的正确内容

141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

142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

156      LFUO35板式滤尘器

181      LMH552B、C型平网印花机

186      非结晶型山梨醇葡萄糖

189      聚氯乙烯糊树脂62GP

220      超低水泥沟料(SJC-IK,SK,BDIK,IR,3S)

229      录像机(SV-HD82,SV-SD50,SV-PD92)

234      95931Z001高级折叠涂布白纸板

上海星火制浆造纸厂

  三、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明确。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