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3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除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刊登“遗失声明”。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来,“遣失声明”刊登的渠道较多,不便于管理和查询,现按“通知”意见,集中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以便于查询和稽核,请各单位按文内规定的要求,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并从1995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声明”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