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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5]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5]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3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2号

失效

1995年1月4日

  市税务局曾以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审核审批办法明确如下:

  一、1995年起,校办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应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的规定执行,各主管税务局不得擅自超越标准、扩大范围,对小学校办企业应先征税,到年底再按规定计算返还。

  二、具体申报审核审批办法:由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税务局审核后,以签报形式并附“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一(略)〕,报市局核批,市局批复同意后各主管税务局据以向纳税企业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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