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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134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13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34号

失效

市税务局第四分局、人民银行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并严格按规定做好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方面的工作,按规定加紧补开和调开今年以来已发生的配售白银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对各用银单位原已经税务局同意可按人民银行的白银配售计价单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在调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得重复计算进项税额。

  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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