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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125号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12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2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8月9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6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一文,内称:“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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