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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113号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11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3号

全文有效

1994年7月20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39号〕。现将《通知》内容转知给你们,请你们对各香皂生产企业,统一按《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香皂生产企业超过5%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记:“补贴收入--返税收入”。对生产企业已将上述超过5%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已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部门应办理退税,企业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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