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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115号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11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7月19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从1994年l月l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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