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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二[1994]13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二[1994]1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13号

全文有效

1994年3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原则上均应实行查实依率征税的办法,但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实行查核征收办法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税款的正常征收,经研究决定:对出租汽车行业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单车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即:桑塔纳、奥地等车型,单车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夏利等车型,单车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50元。

  以上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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