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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稽[1994]32号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朕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稽[1994]3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沪财法[1998]24号)此文件已失效。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朕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32号

失效

1994年1月28日

  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为了正确地使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凭证流转需要的问题。现将国税发[1994]1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用票单位自行印制的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作如下贯彻意见:

  一、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票头,不能印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

  二、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框架大小等可以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但在框架右面处必须注明“不作扣税凭证,只限内部使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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