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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15号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1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月1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6号《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文中所列举的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所属的分公司、商店的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也照此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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