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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4月9日,沪财法[1996]2号通知,此文件为失效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农村仓储行业纯益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43号
失效
1994年
为了使农村仓储行业能健康发展,自去年以来对农村仓储行业改按核定行业纯益率并折算成征收率征收。一年来,各区、县反映征收情况良好,但由于近年来各项费用有所增加,使仓储行业纯益率有所下降,要求调低纯益率。现根据沪税政二[1993]11号文精神,经部份区、县调研、测算,对全市农村仓储行业纯益率调整为20%。具体征收办法仍按沪税政二[1993]9号文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