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3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证券经营机构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
沪税稽[1993]117号
失效
1993年8月26日
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证券市场日益繁荣,股票、债券交易日趋活跃,本市以及外地的金融机构在沪投资的证券公司日益增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保证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和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转移,现对我市从事证券经营的单位(包括外地来沪从事证券经营单位)的税收征管作出以下规定:
一、有关税务管理的原则.
(一)税务登记的对象和范围:凡是从事证券经营的机构均为税务登记的范围。按目前上海地区的证券管理体制,各证券业务部以及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证券营业部是税务登记的对象。至于未开设证券业务部的证交所会员,由于不从事实际经营,因此不列入税务登记的对象,如果从事实际经营的必须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程序:各证券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市税务局稽征管理处审核,由市税务局稽征管理处开出户管通知单,各证券经营机构凭户管通知单到有关税务分局办理登记。各税务分局按市局户管通知单接受和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凡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凡持营业执照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注册证。
(四)税收管理体制
1、本市的证券经营机构税收管理体制:凡属信用社系统的独立核算的证券公司,按照属地原则由工商注册地的税务分局征管,非独立核算的营业收入并到其独立核算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主管独立核算的税务机关征收,市联社仍由财税四分局征管,其它类型的证券公司由财税四分局征管。
2、外地来沪投资的证券经营机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来沪投资的以及外省市属于银行系统(包括人行、工行、交行、建行、农行、中行、地方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不管其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均由财税四分局征管;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机构(如非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由其独立核算的证券经营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分局征管。
二、重申税收管辖原则,即按照《营业税条例》和《所得税条例》,营业税及其附加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属于外省市来沪的国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凭当地县以上税务机关证明回原地缴纳,否则由本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等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