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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3]66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3]66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93]66号

全文有效

1993年5月29日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季节性贷款和短期临时性贷款所签的借据征收印花税问题,最近,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70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意见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第字030号[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折性贷款(在此专指20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方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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