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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2]122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2]1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2]122号

已被修订

1992年12月11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除我局沪财企一[1992]158号文对上海金属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类批发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都应从开市之日起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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