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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1]109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1]10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1]109号

全文有效

1991年11月14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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