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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1]80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1]8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1]80号

失效

1991年10月3日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的确定,仍按我局沪税地[1989]100号文第三条第3款规定办理,即“企业或主管部门举办的订货会、交易会同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与联系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印花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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