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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14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14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此文件转发的国税发[1998]108号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46号

失效

1998年8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8号《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确保今年“两税”任务的完成,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商投资企业外)一律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即从9月份申报8月份应纳税款起,不得再按原规定的比例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当期进项税额。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恢复按原规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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