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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第1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第17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0]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第172号

失效

1998年8月11日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政一[1994]第109号)中第一、二务规定的货物,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增值税征收率也由6%调减为4%①。

  特此通知。      

  注:①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将此类增值税税率降低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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