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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贸服贸字[1998]第912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家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家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经贸服贸字[1998]第91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9日

各货运代理企业: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行《国家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并于7、8两月来我委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批准通知单”,并到上海市税务局印制《专用发票》。原《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业统一发票》将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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