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流[1998]11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1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11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12号

失效

1998年6月26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对一般纳税人在7月份申报6月份的应纳税款时,其运输费用仍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