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100号
失效
1998年6月17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上海仍使用1995年至1997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至于上海市印制的1998年新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启用,将另行通知。
三、上海1998年上半年未印过老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关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8]17号文的要求向外宣传。
五、以上仅指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