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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1998]10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征[1998]10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100号

失效

1998年6月17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上海仍使用1995年至1997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至于上海市印制的1998年新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启用,将另行通知。

  三、上海1998年上半年未印过老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关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8]17号文的要求向外宣传。

  五、以上仅指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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