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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8]40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8]4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0号

失效

1998年6月9日

  最近,在印花税纳税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表明,出租方以自用房屋无偿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互惠互利条件,承租方将一定金额的无息抵押款付给出租方,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抵押款一次性归还给承租方。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印花税征管,经研究,现就上述合同(协议书)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以抵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协议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其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抵押款应视房屋租用期内的租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的1‰税率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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