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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8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8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件自然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已无效***)

沪国税流[1998]87号

失效

1998年5月22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2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沪国税流[1997]54号《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二、在2000年底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3303工厂在沪所属单位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的余额为基数,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

  三、经核定,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1995年应缴增值税为0元。

  四、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沪国税流[1997]54号文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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