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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农[1998]4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承、分析房屋征收契税等问题的批复

09-29 沪财农[1998]4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6]2号),此文件已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承、分析房屋征收契税等问题的批复

沪财农[1998]40号

失效

1998年5月22日

杨浦区财政局:

  你局杨财发[1998]45号“关于契税征收过程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关于继承、分拆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契税的征收范围为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经请示财政部,继承和分拆房屋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但为了便于有效地控制税源流失,保证每本房地产权证上能全面反映契税的征收情况,各级征收机关对这部分的权属转移也应办理契税减免的有关手续。

  2.关于特困户解困新购住房。凡被市解困办(截止1993年底)登记立卡,确认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由个人出资购买住房,并在规定人均24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经市解困办出具“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后,可免征契税,此项优惠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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