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西  >  晋财预字[1998]3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3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晋财预字[1998]30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税机关一定严格按“即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