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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所字[1997]68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地税所字[1997]68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6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请按晋地税所字[19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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