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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外发[1997]16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外发[1997]16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7]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5号)《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税发[1996]106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在1997年6月30日前对本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二、检查期间,各地要对照《通知》中所列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对现有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征税逐户重新判定,对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税款及时补征。

  三、各地务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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