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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征发[1997]26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山矿务局多经三产全民所有制单位纳税地点的批复

09-29 晋国税征发[1997]2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山矿务局多经三产全民所有制单位纳税地点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7]26号

失效

1997年4月18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西山矿务局多经三产全民所有制单位纳税地点的请示》(晋国税直发[1997]31号)收悉。经4月1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1、西山矿务局所属多经三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应属省级预算收入。根据太原地区省级预算收入统一由省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规定,西山矿务局所属多经三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由你局管理。

      2、原由太原市古交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西山矿务局所属多经三产全民企业,应划归省直分局管理。

      3、管户调整后税收计划将做相应调整,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4、具体移交事宜由你局和太原市国税局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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