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1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有效促进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使用,公平税负,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根据税法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7]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纳税人适用的税额,严格按本通知所附《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明细表》执行。
二、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和上述未确定税额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调整为0.70元/吨(立方米)。
三、除本通知规定外,各地如有需要重新核定或调整资源税税额的,请及时上报省局。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