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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特字[1997]2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09-29 晋地税特字[1997]2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晋地税特字[1997]2号

全文有效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同地税特字[1997]3号《关于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是否可按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认为,大同矿务局煤炭经销公司"计划外煤炭求援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的合同性凭证,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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