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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预字[1997]1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晋财预字[1997]1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办单位的证明。

      2、科技图书和科技报刊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

      3、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幼儿学前班的教材。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的范围,掌握在教委系统与各专业出版社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之内。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管单位的证明。

      4、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含县级市新华书店、省辖市郊区新华书店及行署所在地的地区新华书店。

      5、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报纸、刊物名称发生变更或新增加时,应报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审查后重新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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