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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农发[2003]34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地税农发[2003]34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2003]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12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事业单位因撤并而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如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则对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承受原合并各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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