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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函[2003]316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函[2003]316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3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有关宣传通告工作。

      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专用设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设备),由总局于近期直接配发到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各地市局上报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所需情况,同时结合总局配发我省156台专用设备情况,省局的配发原则是:除各地市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分局外,为每个县市区局各配发一台;并为各地市局配发部分机动设备,由各地市自行安排落实到确需增配的县市区局(不得闲置)。具体配发数量是: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各三台,忻州、吕梁、临汾、运城各四台。省局不保留设备。

      根据总局要求,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集中开票服务的,所需专用设备由代理机构自行购置。总局统一配发的专用设备由各县市区局作为机动设备留存。严禁将总局配发的专用设备转由代理机构使用,一经发现,要收回其专用设备,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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