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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发[2003]89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09-29 晋国税发[2003]89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发[2003]89号

全文有效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等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发[2003]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是以生产复合肥为主的化肥生产企业,但该公司生产的多孔粒状硝酸铵主要原料是液氨、硝酸、添加剂、包裹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G21007- 90)标明其产品用途为“炸药工业”,不属于“化肥”税目注释所列举的范围。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的多孔粒状硝酸铵应比照一般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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