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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发[2003]86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发[2003]86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8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征发[2003]23号)的有关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中,各地市凡下设直属征收分局的其税务登记代码第5、6位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也不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而是在本地市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依次排列。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应于申报后的当月末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具体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在我省《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其具体程序可暂按晋国税征发[1995]34号文规定执行。

      四、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具体规定暂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国税稽发[1999]3号)执行。

      五、关于账簿凭证的检查问题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计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是指地(市)一级(含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的税务局局长。

      六、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季”征收,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包括十日)缴纳税款的,则视同申报。具体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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