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3]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启用时间按照总局统一要求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进行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和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时,要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晋地税征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报送单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向省局征管处报送。报表内容涉及多科室分管业务的,由征管科统一报送。
三、报表报送时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为半年报,即每年报送两次。上半年考核报表于每年的7 月31日前报送,全年考核报表于次年的1 月31日前报送。
四、报表规格及要求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为TAXBLEL。04版软件设定的规格,不得擅自修改。
各地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需按照软件的要求上报分地区数据和合计数据。
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五、报表汇总和报送方式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通过TAXBLEL。
04版软件汇总生成,电子文档在信息化广域网建成之前,暂时以软盘报送,同时报送纸质文件,软盘和纸质文件均可以以邮寄方式报送。省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
六、各地要尽快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制度,采取各种有效办法切实抓好考核工作。要与国税部门紧密配合,在规定的报送期间内进行汇审、检查和评比,以保证征管考核质量及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省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将在年度报表上报后组织汇审、抽查、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通过抓好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和征管报表的统计、汇总及检查、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不断促进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为逐步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指标考核体系奠定基础。
各地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