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适用税额的批复
晋财法[2003]8号
全文有效
临汾市及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请示》(临财法[2002]42号)收悉。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现对你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予以批复(见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线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宗地均并入上一等
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定额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