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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

失效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筵席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三百元以上(包括三百元),并人均达十五元者,按支付余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第三条 举办下列筵席免税:

  一、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二、外事活动按规定举办的筵席。

  第四条 代征人未代征或者少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责成其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代征人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代征人代征代缴税额的百分之八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白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连同《条例》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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