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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曾以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文件予以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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