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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流一便字[1995]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第3号便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第3号便函

晋税流一便字[1995]3号

全文有效

吕梁地区国税局,忻州地区国税局:

     近接吕梁地区国税局吕国税流发[1995]34号请示。关于兴县煤运公司驻青岚中转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经我局1995年7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兴县煤运公司驻青岚中转站在苛岚领有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青岚工行开有结算帐户,属于兴县煤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苛岚发运销售煤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为此,兴县煤运公司驻苛岚中转站应在青岚县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鉴于1995年的税收任务已下达在兴县,兴县煤运公司驻岢岚中转站1995年底前仍在兴县由县煤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岢岚县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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