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西  >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

全文 有效

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地国税流发[1995]45号请示悉。关于你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物资贸易中心自销汽车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管理费)应按价外费用并入汽车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