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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征字[1995]12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管理的通知

09-29 晋地税征字[1995]12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5]12号

全文有效

太原市、晋中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省汾河水利管理局使用的“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以下简称水费收据)涉及到我省3个地市的9个县区,考虑到使用数量少、印刷成本高等情况,经研究决定,该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涉及的县、区地税机关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费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专门厂家印制。省汾河水利管理局需印制水费收据时,须填写“发票购印申请表”,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到指定厂家印制。省汾河水利管理局购领水费收据后,统一向所属8个单位发放。

      二、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向下发放水费收据时,应将收领单位、数量以及起止号码等,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通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收领单位收到收据后,即将收领数量及起止号码等报告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由税务部门在购领单位《发票购印证》进行登记后,方可启用收据。

      三、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及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季报表”。

      四、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对水费收据的购、领、用、存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季度表”。

      五、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应加强水费收据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水费收据购、领、用、存有关制度及帐薄报表。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水费收据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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