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6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64号文件,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业以晋财预字[1994]190号、晋国税所发[1994]15号、晋地税所字[1994]22号转发各地在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