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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11号
失效
1995年1月2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2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印发给企业之前,企业在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期仍使用原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待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企业后,企业应立即开始使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以前纳税期(1995年度内)的增值税税款重新进行申报。
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自存;一份专管员(征收组)登记“待征款项明细帐”后转管理部门作为纳税档案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登记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略)